
明知保健商品藏有非法添加,却故意购买企图索要十倍赔偿?这样的“维权”到底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双峰法院审结的一起产品消费者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买4个疗程“鹿鞭蜜丸”,检测出非法成分
2024年11月,王某东通过微信联系上胡某良,主动咨询一款“鹿鞭蜜丸”。随后,他直接下单购买了4个疗程,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3000元,并要求胡某良将商品分别邮寄给收货人甲和乙。
次日,两个快递均被顺利签收。令人意外的是,一个月后,王某东委托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所购“鹿鞭蜜丸”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中含有他达拉非。
手握检测报告,王某东随即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胡某良退还货款3000元,并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支付十倍赔偿30000元。
法院审理:“知假买假牟利”,十倍赔偿不予全额支持
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关键细节:经查询,王某东存在多起以“所购同类商品含他达拉非”为由提起的诉讼。其操作模式高度相似——以同类途径购买商品后立即进行质量检测,再以同一理由起诉索赔。
法院认为,王某东的购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理性的消费范围,结合其多次同类诉讼记录,足以认定其购买案涉商品的主要目的是“索赔牟利”,属于“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情形。
最终,法院酌情判令胡某良向王某东退还货款3000元,并赔偿7500元(非十倍赔偿)。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知假买假”获赔有界限,理性维权是关键
针对“知假买假能否获十倍赔偿”的核心问题,法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给出明确解答: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这意味着,“知假买假”并非一概不能获赔,需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若以牟利为目的超量购买,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法院将不予全额支持十倍赔偿诉求。
法官提醒:面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消费者应厘清“维权”与“牟利”的界限。消费时务必选择正规渠道,主动索取并妥善保管购物凭证、产品样品及宣传资料。若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可向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正当维权,切勿试图通过“知假买假”牟取不当利益。
法律的初衷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非成为牟利工具。理性维权、守好边界,才能真正维护市场秩序与自身权益。
一审:杜斯律
二审:王宏毅
三审:刘郁鑫
总编:刘颂阳

责编:杜斯律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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